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完善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细则(暂行)

信息来源:后勤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1-09-01  浏览次数:743

为了切实做好我院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六部门《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2011]4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院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特修订实施细则。

一、医疗保障对象及范围

我院在籍注册的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具体分为2011年之前入学注册的高职生(以下简称“老生”)和2011年起入学的高职新生(以下简称“新生”)。

二、医疗保障起止时间

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在我院取得学院颁发的学生证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新生实行个人缴费,缴费标准按照本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1年为每人每年80元)。

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特殊情况除外)。

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三、医疗保障方式

学生的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和门诊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以下统称“门诊大病”)实行市集中统筹管理;普通门急诊实行“财政拨款、学校管理、专款专用、超支分担”的方式。

四、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

五、关于医疗保障待遇

(一)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1.学生在本院校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学院支付90%,学生自负10%。

2.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待遇支付。

(1)老生: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校外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学院支付80%,其余部分由学生本人负担。

(2)新生:经学院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与本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1年医疗费设置起付线标准为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学院支付65%,学生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学院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学院支付50%,个人自负50%。

(二)住院医疗待遇

1.老生:学生每次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

2.新生: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三)学生因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住院及门诊治疗的,其医疗待遇具体为:住院设置起付线(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六、关于就医和结算

(一)学生在本市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学院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松江分院(松江区中心医院)和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作为学院定点医疗机构。学生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结算凭证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二)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应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垫付后,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由学院统一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三)学生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学院医务室就诊和转诊医疗。学生经学院转诊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本市或外省市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回学院按规定报销。

(四)关于结算凭证

学生在本市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凭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印制的结算凭证进行结算。

1.结算凭证种类及有效期

(1)《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以下简称住院结算凭证)。住院结算凭证仅供一次住院使用。学生应自住院结算凭证签发之日起7日内至相关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作废。

(2)《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以下简称门诊大病凭证)。门诊大病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应当重新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

2.结算凭证的管理

学生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时,应当向学院医务室申领结算凭证,并且由医务室负责人签发并盖章。

3.医疗费用结算

学生凭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属于统筹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帐,其余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学生本人收取。

七、学生就医管理

(一)学院成立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学院医务室具体负责学生医疗保障工作。

(二)学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应先到学院医务室就医,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院医务室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学生经转诊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向学院申请报销。若医务室医生认为学生病情勿需转诊,学生不得强求医生开转诊单。未经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三)学生在本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四)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经学院医务室负责人同意后,可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医疗。

(五)学生在学院医务室发生的符合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除个人自负部分向学生本人收取外,其余由学院承担,医务室予以记帐,学生签名确认。

(六)学生按照学院就医管理规定,在学院医务室开具转诊单,在校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垫付后,凭学生证、转诊单、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账单等,按规定到学院财务室报销。

八、其他

(一)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障的规章制度。违反学院规定的,按学院的规章制度处理;违反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学院将视情况追回所有报销费用,并予以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学院同时建立学生医疗帮困互助金,对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

(三)从2011新学年起,本市新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而2011年之前的在籍注册的本市大学生按原规定执行。自2014年9月1日起本市大学生将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四)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医疗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7月20日起施行。